西安文理学院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5    来源:化学工程学院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由学校各二级学院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能够实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建立实践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陕教高〔201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条件

  第三条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任务,促进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教育类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法学教育实践教育基地、文科实践教育基地(重点建设艺术类、外语等学科专业)、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和其它等类别。优先支持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参与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其它学院学生的基地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个学院与一所企事业单位共建、多个学院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等方式。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合作单位重复。

  第六条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校企双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行业领域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具有承担大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条件。

  第七条实践基地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由校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的负责人。

  第八条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师资力量能够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

  第九条实践基地应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第三章 实践基地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申报的实践基地应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相关;

  2.基地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

  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已签订协议,至少已接受了二届学生实习任务;

  4.专业受益面较广,能接受一定规模的学生实习;

  5.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1.申报书和建设方案: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

   2.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学生实习报告、签约以来是否有还有其他合作项目等,并配有反映基地和实习情况的3-5幅图片;

   3.材料内容:学院领导小组名单、《申报表》、《汇总表》、“建设方案”、“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与立项

  采取二级学院和学校两级评审。工作流程为:各学院与合作单位联合撰写拟建实践基地工作方案、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培育项目申报表》、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培育项目汇总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立项建设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学校从校级基地中遴选推荐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报项目。

  第四章 实践基地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检查

  学校实行不定期实地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地档案、经费使用情况、学生实习记录和实习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学生座谈和问卷调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

  1.验收条件:项目启动2年后,基地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验收申请及总结报告;

  2)经过编目的实习报告、实践教学活动记录等成果主件、附件;

  3)资助经费使用报告。

  2.验收程序

  1)由实践基地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专家组的提问进行答辩;

  2)对照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公示与公布

  教务处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准予验收的实践基地及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实践基地,将验收结果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授予“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称号。

  第五章 实践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实践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学院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并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负责代表学校定期与实践基地负责人联系、沟通,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践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教务处或二级学院负责与基地企业的联络和人员来往工作,安排为基地企业的服务与宣传工作。校外实践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并能够为基地单位做出贡献,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类校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2万元,其它类校级实践基地建设经费10万元;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按照相关项目资助标准,学校1:1配套。各级基地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划拨。经费主要用于基地硬件条件建设,其他费用由实践教学常规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实践基地的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基地建设工作,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计算相关人员的工作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并减少划拨经费;考核为不合格的将不予划拨经费并取消相关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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