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生 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10    来源:化学工程学院    点击数: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学生

单项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才,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单项奖学金考评,应本着认真求实的态度,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考评小组由综合考评小组担任。

第四条 每学期学生个人自由申报,班干部负责做好考核及材料的搜集整理,每年9月份报单项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五条 每年9月份第一周进行材料上报汇总,全院联评后公示后上报学校,全部工作须在第二周周三前结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②违反校纪校规者;

③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者;

④在各种实习、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⑤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

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习成绩进步奖

本学期学习成绩(智育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期向上跨越10名(含10名)以上,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学院综合评定,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

1.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学校、院级文体、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院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

②在院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200元、150元、80元的奖励;

2.在校级文体比赛、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校级文体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

②在校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3.在省市文体比赛、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省市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50元的奖励;

②在省市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4.在国家级文体比赛、演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国家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②在国家级级文体比赛项目、演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600元、400元、300元的奖励;

5.凡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10080元的奖励。

第九条 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

在教学计划以外的“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含自主创业)中获得良好社会与经济效益,并取得社会较高声誉的集体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知识竞赛优胜奖

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学校各类学习竞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为学院、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学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院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

②在院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200元、150元、80元的奖励;

2.在校级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校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

②在校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的奖励;

3.在省市学习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省市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50元的奖励;

②在省市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4.在国家级各类学习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在国家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奖励;

②在国家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集体,分别给予600元、400元、3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

道德品质高尚,能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或善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个人奖励500元,特别突出者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科研活动创新奖

1、科技创新奖学金,分项目奖、论文奖、专著奖、发明奖和科技专利奖。凡我院学生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专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参加全国“挑战杯”比赛入围作品、参加国际、国家、省级等各类作品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照学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获校级“挑战杯”等学术科技竞赛的一、二、三等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分别给予300元、100元、80元奖励;

3、获院级一、二、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奖励;

4、享受上述各项奖励,我院学生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以西安文理学院为作者单位,可以是第二作者身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所有奖项同等条件下取最高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此条例解释权归西安文理学院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第十五条 此条例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执行。

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2014年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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