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化学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龙头,也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规范和加强分析化学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学科成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强重点学科的科学管理,加快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文理学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学科秘书的设立及管理
第二条:设重点学科秘书,直接对学科负责人负责,从事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学科邀请专家作报告相关工作的准备、学科网站的维护、学科经费的登记、学科成果的登记、学科年度报告的撰写等。
第三条:学科秘书由学科负责人指定,其工作考核和管理由学科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学科成员的遴选标准
第四条:学科负责人根据分析化学学科发展的方向,围绕学科发展的两个研究方向选取学科成员。
第五条:学科成员遴选标准:
(1)在分析化学学科相关方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基础;
(2)在核心刊物上针对分析化学重点学科的两个研究方向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
(3)主持过或正在主持与分析化学学科相关的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四章 学科成员的管理与奖励
第六条:学科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第五条的学科成员遴选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后根据情况适当调整,有进有出。
第七条:学科成员可以在经费上获得以下支持:依据学院科研处相关文件配套优秀论文、优秀学术专著资助;论文入选后参加国际及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资助;省级及省级以上课题立项及结项资助。
第五章 学科方向负责人的指定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发展的方向围绕原子分子物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指定学科方向负责人。
第九条:学科方向负责人的标准:
(1) 对分析化学相关领域已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 具有正高或副高职称;
(3) 在SCI源刊等相关学术刊物上针对分析化学相关领域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论文;
(4)主持过或正在主持与分析化学相关的省级或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第六章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
第十条:经费使用原则
1.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来源政府拨款。
2. 建立学科项目收支明细帐户,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3. 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队伍人员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4. 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5. 分析化学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科负责人负责,重点学科秘书经办。
第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 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制作、档案建设、网站维护等经费。
2. 科学研究费用:
(1) 省级以上课题立项及结项相关费用;
(2) 论文版面费 依据学院科技处有关政策,文章中必须注明分析化学省级重点学科资助;
(3) 专著资助经费(原则上每个方向每年资助特别优秀专著出版1部,资助金额不高于校级优秀专著资助标准)。
3. 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
4. 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宿费、餐费、考察费等)支出。
5. 学科负责人、技术带头人、方向负责人、学科秘书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的报销审批程序 学院资产/药品/办公/图书等负责人入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