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1-05    来源:化学工程学院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师进行科研和可行的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我院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教师实验技能培训,为地方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建设贯彻从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由学院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二)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取舍论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院有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对本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组织拟定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设备购置经费组织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根据学校分配的低值易耗费总额,组织好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定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院可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全面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协助主管主任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做好实验室仪器的保管使用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设备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营养补贴标准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实验室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院领导与实验中心主任一起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所有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低值易耗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院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院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的对我院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定期召开全院实验人员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1、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2、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3、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4、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5、传授实验室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6、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7、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2、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排出新的实验;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4、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5、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6、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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