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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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办法

一、质量目标

(一)贯彻执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

(二)遵循“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公信度,提高用人单位和被鉴定者的满意度。

(三)规范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坚持公正性、程序化、保密性、制约性原则。

二、质量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制定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理论考试规则、技能鉴定规则、考场规则、阅卷评分规则、监考守则、考评员守则、保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张贴公布。

(二)按照考评员管理要求对每一许可鉴定职业(工种)配备符合资格条件的考评员,建立考评员使用、评价、诚信档案。

(三)配备符合规定、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鉴定所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设备维修及材料管理人员、安全防护人员等。

(四)建立齐全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包括鉴定所基本情况档案(建所批文、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固定资产登记、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等)、考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上一年内每批次考生资格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表、鉴定申请表、已阅评试卷、鉴定情况表、职业资格证书颁证审批表等)整理、保存规范、完整。

(五)执行公示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将“考试职业及等级、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申报条件及办法、鉴定收费标准及办事程序”向社会公告。不得随意变更鉴定考务安排。

(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工种标准的职业需要开展鉴定的,必须报省人社厅按规定审批。

(七)严格按照鉴定许可规定范围开展鉴定,杜绝超范围或擅自跨地区开展鉴定行为。

(八)按照规定设置考场。鉴定考场原则上在鉴定所内进行,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在鉴定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分考场。

(九)严格按照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不得协助伪造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欺骗复审部门。不得受理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的考生集体报名。

(十)使用国家题库和省题库试题组织实施鉴定,未经省人社厅审批,不得擅自编制试题。

(十一)按规定对每批次鉴定进行申报,审查批准后得以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鉴定。

(十二)按照考务管理要求准备鉴定设备设施、检测手段。理论和技能考场的准备、设置、编排、准考证制发、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相关鉴定规定。

(十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机密文件管理规定,排专人领取、保管试卷,设专用保密场所和设施存放试卷。

(十四)鉴定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执行考评人员交叉、回避、轮换制度,试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记录真实完整。

(十五)统一阅卷评分程序和标准,鉴定成绩汇总、登录应真实无误,并有记分人员和校对人员的签名。

(十六)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不得以鉴定所名义组织参与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十七)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将鉴定费与培训费捆绑招揽生源和收取费用。

三、违规处理

(一)对技能鉴定所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诉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68号

院办:029-88279060   邮编:7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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